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號聲 請 人 林俊全即勝德上光廠(原名勝德企業社) 相 對 人 黃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勝德企業社,嗣變更名稱為勝德上光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5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變更登記申請書、國稅局臺中分局函、商業登記抄本(以上均為影本)、本票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 │本票附表: 102 年度司票字第73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1年4月26日 │2,000元 │101年7月10日 │CH554353 │ │ ├──┼───────────┼─────────┼───────────┼────────┼──┤ │002 │101年4月26日 │2,000元 │101年8月10日 │CH554354 │ │ ├──┼───────────┼─────────┼───────────┼────────┼──┤ │003 │101年4月26日 │2,000元 │101年9月10日 │CH554355 │ │ ├──┼───────────┼─────────┼───────────┼────────┼──┤ │004 │101年4月26日 │2,000元 │101年10月10日 │CH554356 │ │ ├──┼───────────┼─────────┼───────────┼────────┼──┤ │005 │101年4月26日 │2,000元 │101年11月10日 │CH554357 │ │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