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號
- 聲請人
- 林俊全即勝德上光廠(原名勝德企業社)
- 相對人
- 黃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勝德企業社,嗣變更名稱為勝德上光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5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變更登記申請書、國稅局臺中分局函、商業登記抄本(以上均為影本)、本票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本票附表: 102 年度司票字第73號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台 幣) │ │ │ │├──┼───────────┼─────────┼───────────┼────────┼──┤│001 │101年4月26日 │2,000元 │101年7月10日 │CH554353 │ │├──┼───────────┼─────────┼───────────┼────────┼──┤│002 │101年4月26日 │2,000元 │101年8月10日 │CH554354 │ │├──┼───────────┼─────────┼───────────┼────────┼──┤│003 │101年4月26日 │2,000元 │101年9月10日 │CH554355 │ │├──┼───────────┼─────────┼───────────┼────────┼──┤│004 │101年4月26日 │2,000元 │101年10月10日 │CH554356 │ │├──┼───────────┼─────────┼───────────┼────────┼──┤│005 │101年4月26日 │2,000元 │101年11月10日 │CH5543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