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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6號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6號

聲請人
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相對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102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101 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嗣經聲請人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而終結在案。惟查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庭分案處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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