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7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代理人
- 蔡坤儒
- 相對人
- 奇祥榮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郭秉諭即郭國全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陳菊雅(兼陳文助之繼承人)
劉素貞(即陳文助之繼承人)
陳聰耀(即陳文助之繼承人)
陳聰讓(即陳文助之繼承人)
陳燕芬(即陳文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郭秉瑜即郭國全」之記載,應更正為「郭秉諭即郭國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