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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號

原告
牧野勞務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劉平章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告
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梅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易字145 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不當得利事件之同一原因事實,因本案被告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145 號詐欺案件審理中。經查:該案被告即本件原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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