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牧野勞務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劉平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展律師
- 被告
- 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淑梅
- 訴訟代理人
- 潘秀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易字145 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不當得利事件之同一原因事實,因本案被告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145 號詐欺案件審理中。經查:該案被告即本件原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