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牧野勞務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劉平章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梅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易字145 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不當得利事件之同一原因事實,因本案被告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145 號詐欺案件審理中。經查:該案被告即本件原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