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 債務人
- 陳彥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說明是否曾與金融機構協商,如有,請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及無法清償之原因。又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
行有困難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 信用
報告) 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三、請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檢附聲請人聲請更生
前2 年內(即100 年5 月至102 年5 月間)之各項收入及必
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每月維持最低生活
所需之金額、項目等相關資料(例如租金、交通、膳食、水
電、電話、瓦斯、醫療、保險費等之收據影本),並應逐一
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又上開費用若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
費用者,亦應一併說明分擔方式及金額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五、是否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若有,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
聲請人之關係及每月支出之扶養費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六、提出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二年之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
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七、債務人每月對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
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
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