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債務人
陳彥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說明是否曾與金融機構協商,如有,請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及無法清償之原因。又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
    行有困難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 信用
    報告) 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三、請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檢附聲請人聲請更生
    前2 年內(即100 年5 月至102 年5 月間)之各項收入及必
    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每月維持最低生活
    所需之金額、項目等相關資料(例如租金、交通、膳食、水
    電、電話、瓦斯、醫療、保險費等之收據影本),並應逐一
    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又上開費用若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
    費用者,亦應一併說明分擔方式及金額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五、是否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若有,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
    聲請人之關係及每月支出之扶養費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六、提出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二年之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
    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七、債務人每月對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
    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
    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