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催告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進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相對人全進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雖以全進營造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提出本件聲請,然未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則相對人是否合法設立而具有當事人能力即有不明,為利本院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