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玉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戴國清、溫忠雄、李典儒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苗勞簡字第1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4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