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林玉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戴國清、溫忠雄、李典儒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苗勞簡字第1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4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