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
- 抗告人
- 林玉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戴國清、溫忠雄、李典儒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1日本院102 年度苗勞簡字第1 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戴國清、溫忠雄、李典儒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1日本院102 年度苗勞簡字第1 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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