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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

抗告人
林玉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戴國清、溫忠雄、李典儒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1日本院102 年度苗勞簡字第1 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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