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抗 告 人 林玉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戴國清、溫忠雄、李典儒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1日本院102 年度苗勞簡字第1 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