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15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苗小字第154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堯
- 被告
- 周建宏即周永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