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1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苗小字第154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告
周建宏即周永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