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伍偉華
- 法定代理人歐陽毅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小字第18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金安、宏昱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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