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52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小字第523號
- 原告
- 馮曉雯
- 被告
- 張鈞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於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經本院於102 年12月31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