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103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向韋苓 林欣儀 被 告 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蓮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