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1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103號
- 原告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訴訟代理人
- 向韋苓
- 訴訟代理人
- 林欣儀
- 被告
- 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蓮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