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264號原 告 徐萬森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被 告 徐萬生 徐萬金 徐長松 黃茂富 徐新振 徐新雲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徐新欽 被 告 徐漢忠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張智宏律師 參 加 人 日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參加人日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17樓、法定代理人陳綉莉住同上」,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所為102 年度苗簡字第264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