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26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264號
- 原告
- 徐萬森
- 訴訟代理人
- 彭巧君律師
- 被告
- 徐萬生
- 被告
- 徐萬金
- 被告
- 徐長松
- 被告
- 黃茂富
- 被告
- 徐新振
- 被告
- 徐新雲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徐新欽
- 被告
- 徐漢忠
- 上列二人共
- 同訴訟代理
- 人 張智宏律師
- 參 加 人 日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陳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參加人日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17樓、法定代理人陳綉莉住同上」,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所為102 年度苗簡字第264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