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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2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26號

抗告人
智慧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振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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