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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羅永安
  • 法定代理人
    陳錦松

  • 原告
    智慧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26號抗 告 人 智慧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振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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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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