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26號抗 告 人 智慧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振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