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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吳國聖

  • 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6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貴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7,9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第二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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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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