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6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貴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7,9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第二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