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6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貴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7,9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7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雖具狀請求進行調解,惟經本院聯絡被告後,被告表示無調解意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本件無進行調解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