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號
- 原告
- 真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秋英
- 被告
- 勝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勇智
- 被告
- 蘇煜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8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