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維斌 被 告 李團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