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7號原 告 智慧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松 被 告 范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0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