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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7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補字第337號

聲請人
李欣華(即破產人東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相對人
東鉅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事件,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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