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鐘 被 告 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大行 被 告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0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