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號
- 原告
- 鴻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候瑞龍
- 被告
- 梁榕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333 元(計算式:苗栗縣頭份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0元面積118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3 =865,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