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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王仁相、王金源、王富祿

  • 原告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寶億仟揚工業有限公司法人潘時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4號原   告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仁相 被   告 王寶億 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被   告 仟揚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富祿 被   告 潘時安 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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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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