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黃鴻圖、王仁相、王金源、王富祿
- 原告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寶億、仟揚工業有限公司法人、潘時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4號原 告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仁相 被 告 王寶億 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被 告 仟揚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富祿 被 告 潘時安 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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