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0號
- 原告
- 龍雲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代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苗栗縣政府之登記地址,暨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地址。
二、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被告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參照)。
四、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黃執之委任狀。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