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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告
龍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代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苗栗縣政府之登記地址,暨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地址。

二、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被告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參照)。

四、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黃執之委任狀。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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