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久川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茗 訴訟代理人 林旻毅 被 告 國立聯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許銘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