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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茗、許銘熙

  • 原告
    久川工程行
  • 被告
    國立聯合大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久川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茗 訴訟代理人 林旻毅 被   告 國立聯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許銘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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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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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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