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彭美智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宗明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