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廣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賜臨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源電話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