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黃怡玲
- 法定代理人王榮周、高清涼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文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4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 告 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涼 被 告 楊文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供擔保之臺濟採字第5472號採礦權價額為936,000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二、被告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委任訴訟代理人李宗益之委任狀。 四、被告楊文通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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