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4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告
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涼
被告
楊文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供擔保之臺濟採字第5472號採礦權價額為936,000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二、被告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委任訴訟代理人李宗益之委任狀。

四、被告楊文通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