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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號

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告
何玉美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告
法瑪西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因合併而解散,無須清算,其法人格因而消滅;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此觀公司法第24條、第75條、第319 條規定自明。是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已無權利能力,即不具備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查本件被告法瑪西亞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1 月6 日合併解散,不具當事人能力,則原告起訴時以之作為被告,於法尚有未合,茲限期命原告補正或變更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又相關之公司合併資料已據經濟部函覆本院,請原告自行聲請閱卷,附此敘明。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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