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堯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堯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苗栗市公所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