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羅開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寶製煉油漆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