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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寶製煉油漆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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