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 上訴人
- 安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柔楹
- 被上訴人
- 賴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4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見本案卷第7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