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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告
寶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燿雄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被告
彭登茂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29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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