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