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9號原 告 郭蕙蘭 被 告 遠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佃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