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號
- 原告
- 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鐘
- 被告
- 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大行
- 被告
-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0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