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 原告
-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湘香
- 被告
-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仲義為被告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石炳文,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變更登記為黃仲義,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是本件應以黃仲義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