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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告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
被告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仲義為被告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石炳文,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變更登記為黃仲義,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是本件應以黃仲義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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