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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告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
被告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 年5 月22日更名為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5,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0,7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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