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呂湘香、黃仲義
- 原告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 告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 被 告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 年5 月22日更名為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5,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0,7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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