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創色美術印刷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甫任
- 訴訟代理人
- 楊淑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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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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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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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光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101年8月25日 │134,000元 │0000000 │ │
│ │陳漢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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