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層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卿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而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於102 年2 月19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2 年2 月19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
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2 年10月29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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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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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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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層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竹南分│102年1月20日 │9,056元 │CNA0000000│ │
│ │陳卿濠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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