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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請人
富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宗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4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 年5 月15日
    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
    於102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                                                                                      102 年度除字第11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富貴香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南│102 年3 月20日  │75,811元        │AB0000000       │    │
│    │王婷鈺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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