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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澤蒼
代理人
賴依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發票人為壹貳參水世界有限公司林志銘、付款人渣打銀行苗栗分行、發票日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支票號碼AA三九一○七○○、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壹貳參水世界有限公司林志銘簽發、付款人渣打銀行苗栗分行、支票號碼AA0000000 、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7850 元、發票日101 年11月30日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刊登臺灣導報之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查聲請人執有壹貳參水世界有限公司林志銘簽發、付款人渣打銀行苗栗分行、支票號碼AA0000000 、票面金額17,850元、發票日101 年11月30日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6 月19日刊登臺灣導報之新聞紙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無訛。茲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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