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

債權人
張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明松即信誠工程行、王嘉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誠工程行」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支票行使追索權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算,請分別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明松、王嘉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