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
- 債權人
- 張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明松即信誠工程行、王嘉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誠工程行」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支票行使追索權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算,請分別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明松、王嘉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