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曾仁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富貴香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竹南分行 │103年9月30日 │17,869元 │AC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