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71號
- 聲請人
- 徐玉朝即錦興木材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7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大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錦興木材行 │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95年4月22日 │12,050元 │0000000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