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1號聲 請 人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俊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魏俊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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