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毅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先芳
- 相對人
- 李益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276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台 幣) │ │ │ │├──┼───────────┼─────────┼───────────┼────────┼──┤│001 │103年5月28日 │10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 │ │├──┼───────────┼─────────┼───────────┼────────┼──┤│002 │103年5月28日 │140,000元 │ 未載 │WG0000000 │ │├──┼───────────┼─────────┼───────────┼────────┼──┤│003 │103年5月28日 │127,448元 │ 未載 │WG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