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鴻鋒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富進
- 相對人
- 籃俊明
徐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用之。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依上揭條文意旨,聲請命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應係原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該法院以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1039號裁定准許,則按諸上開規定,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