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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10號

上訴人
銳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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