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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21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苗簡字第218號
原   告
福田蕈園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福
訴訟代理人
洪嘉聰
被   告
遠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佃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貳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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